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保护合法经营获利,符合社会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场经济同时是充满风险挑战与利益博弈的竞争经济,需要建设富有社会责任的诚信交易机制与失信惩处机制。
工作室里络绎不绝的来人、来电、来信以及电子邮件投诉社会与市场失信事件,要求协商调解,起诉维权的占比居高不下。尤其在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呼声强烈,在维权保障利益的最后一公里常常遭遇困境,其中之一就是面对“侵权老赖”,行政执法乏力。
年逾七十的祝老太为了一件80元衣服的质量问题,前后奔波八次,历时60余天,与商店交涉退货未果,交通费已支付40多元。最后,商家终于认可退款,却又迟迟不肯兑现,拖延又是20天。迫于无奈,只能来我的工作室求救。
我立马拿起电话,开门见山询问商店情况真相。店家承认不讳,就是在何时付款上“王顾左右而言他”,推脱要再等老板同意。
一直以来,人们在对何时向消费者退款的行政执法上认识不一,今年3月15日生效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九、十条首次明确了执法解释定义:消费者提出明确要求合法权益主张后七种情况下,经营者拒不退款“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如果经营者藐视法律、法规、规章,一意孤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设定的十种违法行为,坚决执法查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八)项进一步明确适用于“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一件质量有问题的衣服只有80元,另加往返车费50元,如果经营者不识时务,不权衡得失利弊,如果祝老太坚持维权,不予谅解,经营者不仅要承担退货退款全部损失给祝老太,而且将面临成千上万元的行政罚单。
电话那头听完我的电话普法宣传,立即转变口气:“钱我先垫付一下,今天下午就给。”祝老太激动得泪流满面,一口一个道谢,转身回家,去等送上家门的退款。
【坐堂点评】
消费者维权的艰难历程,唯有身临其境,才会感同身受,甚至深恶痛绝,感慨万分。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构架已经建成,任重道远需要更加艰巨的修改、完善,使每一部法的实施,释放尽可能多的良法治理善意;使每一个法条的执行,具有更加细化操作的刚性保障。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让守法者感觉不到法的存在,让每个违法者处处遭遇法的壁垒。
消费者依法维权,市场经济依法经营,国家机关依法执法。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中护法、执法、尊法,必将提高整个社会、民族、国家尊崇法治的素养与信仰,传递积极向上正能量,减低社会交易总成本,创新市场经济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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