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民生调查年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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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平台责任须细化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

  针对网络外卖订餐平台的监管,新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概,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可能要等到明年10月。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意见完毕,下一步将对该行业的有序发展起一个指导作用。另外,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里面也有与网络外卖有关的内容。

  现在网络外卖市场处于粗放野蛮生长的状态,为了走量,有的平台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关于网络外卖的纠纷、消费者的不满,原因都在于有些平台对商家的放任状态。对于餐饮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人员健康证,平台都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甚至有的店家都是虚拟的,根本不具备提供外卖服务的资格。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孙娟娟:

  原本线下食品生产和销售中的“散小乱”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难点,互联网的发展和线上食品的销售使得这一局面更为散乱,即越来越多的个体加入到网络食品销售中,且突破地域的限制。但是,比较而言,对于线上网络销售,网络平台更具有信息搜集和管理其线上食品销售者的优势,包括通过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风险防控和发现风险时的及时应急。

  网络外卖订餐平台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涉及三个主体,一是网络食品经营者,也就是商家;二是网络外卖订餐平台本身;三是消费者。就第一主体的义务而言,首先涉及食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在通过网络销售食品时应当具有许可经营的资质且与其许可经营的范围相一致。第二主体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具有审查上述资质的义务,包括这些资质的变更情况。此外,网络外卖订餐平台也应当建立一些管理制度确保了解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因为其在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具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在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其在明知或者应知网络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如果未采取措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

  伴随着网络外卖订餐平台的不断涌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突出。网络外卖订餐平台应加强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消费者应留意网络外卖餐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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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责任须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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