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以我所经营公司的名义,在闵行区三鲁公路3088号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来一辆奔驰S63AMG轿车,价格200多万元。之后我发现轿车的轮毂在出售前已有维修记录。我是2015年7月份买的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车辆入境的日期是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我还没买车,怎么这辆车就已进口了?此外,这辆车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小毛病。我怀疑这是一辆二手车,但奔驰4S店始终未给出明确答复,也没有解决问题。读者 方先生
【本报调解】
记者约请方先生、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星汽车)一起到本报读者接待室调解,但调解当天,闵星汽车爽约并未前来。方先生拿出《销售合同》,他购买的奔驰轿车裸车价格为223万元,合同签署日期是2015年7月27日。
方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他接到闵星汽车对该车型召回维修的通知,便将车辆开到这家店修理。修理过程中,方先生发现,这辆奔驰轿车在2015年6月曾有过修理记录,“我是2015年7月买的车,也就是说,在我购车前一个月,这辆车已被修过。”这让方先生大吃一惊。记者看到截图,这辆汽车曾经有一次维修日期是2015年6月,维修项目是前轮轮毂轴承。“这件事在我购车时,闵星汽车并未告知。这不是商业欺诈吗?”方先生非常生气。
更令方先生困惑的事还在后头。他拿出《车辆认购意向书》,上面“操作流程”一栏明确写明,“乙方(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意向书签订后向厂家订购上述车辆”。但记者看到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面的“入境日期”一栏写着“2014年9月15日”,这份《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落款是2014年9月18日。方先生十分不解:“这辆奔驰车2014年就进口了,这与《车辆认购意向书》上写的条款不是自相矛盾吗?”
记者多次致电闵星汽车,工作人员对于车辆出售前有过维修和《车辆认购意向书》与“入境日期”矛盾这两个焦点问题,始终不给出正面答复。“我们会给你们报社一份解释邮件!”闵星汽车表示。
记者看到这份电子邮件,其中没有就这两个焦点问题给出答复,只是说“双方已数次接洽和见面商讨,且有双方律师的共同介入……之所以分歧过于悬殊,原因在于双方对于争议行为的定性、认识以及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邮件还称,方先生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退一赔三”,但公司认为方先生是以所经营公司名义购买的车,不属于“消法”界定的“生活消费”,明确排除适用“消法”。
方先生表示,事发至今,闵星汽车对车辆出售前有过维修、《车辆认购意向书》与“入境日期”矛盾这两个焦点问题,始终没有给他回应,令他很郁闷。“我与闵星汽车沟通过三次,第一次对方只答应补偿1万元用于车辆保养和维修,第二次愿意将补偿金额提高,我都没有接受。我要求以退车为前提进行协商,但对方不同意,所以第三次协商也没有结果。”方先生说,4S店连退车都未答应,令他失望。
方先生表示,他一定要向闵星汽车讨个说法,同时也会向奔驰厂商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