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1日早上6时许,90后小伙子郑某骑着电动滑板车上班,沿凯旋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滑行,快到武夷路时,眼睛里吹进了沙尘,但他继续向前滑行。结果因为没有看清楚路况,在途经人行横道线时撞倒了一位陈姓老太太,老太太后脑着地当即不省人事,几天之后,因伤重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经司法鉴定,陈老太太是因遭碰撞后跌摔致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事发后,小郑等候警察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随后,小郑又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6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中,小郑缺乏起码的法治和规则意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操作禁止使用的电动滑板车,遇到情况又没有正确处理,结果酿成惨剧。生活中我们可以说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因为电动滑板车不属于机动车,法律上这个案件不能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