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甲”突然倒地昏迷,“路人乙”会急救技术,“路人丙”不会急救技术,不能见死不救,危急时刻,他们都能做点什么?目前,正在制定中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鼓励公众参与救死扶伤,见义“智”为。
按规范施救
造成伤害依法免责
常常发生的紧急现场救护,作为急救医疗服务的补充,能使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宝贵的紧急现场救护。那么,如何保障现场急救有序进行,让施救者放心施救?
假如,“路人甲”突发心脏病,倒地不醒。恰好,“路人乙”懂急救技术,见状,马上出手施救。不幸,“路人甲”还是没能救过来,不治身亡。那么,“路人乙”是否要为不成功的施救承担责任?
条例草案原来提出的一种设想是:救人免责;现场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在立法调研中,多数意见认为,由于补偿金难以落实,认定主体、程序,都不明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恐怕难以操作。
但无论如何,在一场马路急救中,“补偿”只是事后措施;如何防止“不幸”少发生不发生,促进路人各尽其能,最大可能挽救生命,才是立法要考量的“核心关键”。
不妨,先看看国内外相关立法,对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都有什么说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立法调研信息显示,免责,在相关立法中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实施救护。
更为重要的是,紧急现场救护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赢得宝贵时间,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
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39条给出的思路是:鼓励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对危急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此时,面对昏迷不醒的“路人甲”,掌握急救技术的“路人乙”不妨拿出平生所学,大胆施救,而不会急救技术的“路人丙”也不用站在旁边干着急——条例草案修改稿第39条同时也说得明白,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特定人员”
必须掌握急救技能
因为岗位特殊,有些“特定人员”必须掌握急救技能。在条例草案中,这些“特定人员”涉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
但在现实生活中,必须掌握急救技能的“特定人员”远不止这些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的一种审议意见是,参加培训的“特定人员”的范围应当在条例草案规定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扩大。
这一观点得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认同——公安、消防人员和学校教师因为岗位特殊,有更多的机会可以发现和面对急危重患者,面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护。
为此,条例草案第41条修改为: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在“特定人员”之外,急救技能如何向更广大人群普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性培训,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应当进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各类学校。
救护车配置
4年内每3万人一辆
来自市卫计委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包括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下设急救站127个,救护车辆668辆,急救从业人员约2300多名,2014年急救业务量64.2万车次;全市设有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107家,2014年提供急诊服务1500多万人次。
这样的急救资源支配,是否能满足特大城市的急救需要,是立法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何况,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明确提出,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
当拨打120,不仅是自救的需要,也是参与现场急救医疗服务的一种公民义务时,申城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和急救反应时间,是否也需要入法?
事实上,120急救的硬件和软件建设都要跟上急救需要已是共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15条提出,每辆救护车应至少配备急救医师1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2名。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担任;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至于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则要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
一种预期是,一旦立法通过,120急救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待遇保障水平,都会呈现新面貌,职业发展预期也更明朗。
此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2015年市政府已发布《关于深化本市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提升院前急救车辆装备配置水平,到2020年,本市要实现救护车配备数量达到每3万人一辆,急救平均反应时间在12分钟以内。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立法不再对救护车具体数量和反应时间做出规定;同时,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分阶段有序推进车辆装备、信息化硬件建设,完善急救资源配置,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障城市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