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办理结婚登记
2012年5月,23岁的赵先生经人介绍与毛小姐恋爱。据原告称,恋爱一年后,双方就准备结婚,考虑到赵先生在男性生理上有点缺陷,男方父母准备了一份丰厚的彩礼,于2013年11月2日在银行取现100万元,并于当日用一个红色的旅行袋装好,开车送至被告家交给被告,此外还将现金11.8万元给了被告,让被告购买钻戒、耳钉、项链等结婚首饰。
2014年2月26日,原告家又定下一套房屋,准备用做两人的婚房,当日原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因考虑到房贷政策,故最终以毛小姐一人名义购买。原告的父母共计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208万元,让被告支付购房款,此外原告还为该套房屋的上家归还了3.3万元的贷款。原告表示,之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但在2014年国庆节先举办了婚宴,可两人共同生活了不满一周,毛小姐就声称,无法忍受赵先生的生理缺陷问题。原告无奈搬离了婚房。
生理缺陷造成压力
原告认为,原告给予被告彩礼、购买房屋、首饰,都是基于与被告结婚的目的,现被告不愿意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收取的上述款项均应该返还,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毛小姐母女俩辩称,并不是被告不愿意结婚。因为原告的身体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心理压力,双方大吵,原告自己搬离了婚房。原、被告未能进行结婚登记的过错,在于原告生理上存在缺陷。
对于100万元彩礼,被告认为纯属子虚乌有,被告未收取过原告任何彩礼。对于原告诉称手镯、对戒、LV拎包、钻戒、项链、耳钉等东西都存在,但仅有红色LV拎包系原告购买,被告同意返还,其他物品均系被告的父母购买,与原告无关。
对于原告诉称的购房款,被告认为其中5万元定金系被告支付,原告父母转账给被告的208万元属实,但其中114万元系原告身体有缺陷,原告父母支付给被告的补偿款,94万元系被告为原告家介绍了几笔大订单的生意,原告家支付给被告的报酬。原告确为被告还贷3.3万元,但系原告自愿还贷。并且,原告父母支付给被告的上述钱款,仅部分用于购房,大部分已经花费及炒股亏损,故对于上述款项不同意返还。
大额钱款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民间结婚彩礼可以看做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原告给付被告大额钱款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原告具有与对方结成夫妻的目的。被告在恋爱期间接受原告钱款,可以视为被告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其对原告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被告在接受了原告大额财产后,仅与原告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不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返还,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返还。
但是对于100万元彩礼,法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款项,故法院难以支持,这也是现金转移的风险。还有手镯、对戒等物品,因原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物品,故法院也不予支持,但被告自认其中红色LV拎包系原告购买,并表示同意返还,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