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集体诉讼的牵头原告方为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召开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原告方认为,阿里巴巴刻意隐瞒了这一“行政程序”,令其在IPO时发布的申请上市登记表有误导性质。
与原告主张相反,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在7月16日会议的两个月后,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募集资金250亿美元,创下纪录。判决书对阿里巴巴上市前的信息披露予以认可。法院认为,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请表及招股书“完整披露了所有实质性的投资风险”。
判决书中提到,上市之前,阿里巴巴递交给美国证监会的上市登记表(包含了IPO招股书),提及了电商可能遇到的困难,中国的监管环境以及随之而来阿里巴巴业务的风险,披露内容还包括中国政府可能会发布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可能会对阿里巴巴及中国电商行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