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世纪90年代初,家里的老房子拆迁,父母分到了一套公房,后来父母出资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
十多年前,父亲过世后,母亲就和董女士一家三口一起生活。其间,母亲有次生病住院,同病房的人提到了家里为了房子打官司的事,给母亲提了个醒。出院后,母亲就立了一份见证遗嘱,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是有份额的,而且她还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因此,这套房屋中所有属于她的产权份额及其他归她所有的财产,在她百年之后,由董女士一人继承。
今年初,董女士的母亲因病过世,母亲落葬后,董女士就和她同父异母的姐姐和哥哥商量,继承父母遗产的事,并拿出了遗嘱和房产证。当场姐姐和哥哥就表态,这个房子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就是父亲的,根本没有董女士母亲的份,他们一直没有来收房子,是因为出于道义,考虑到董女士母亲的居住问题,现在既然董女士母亲已过世,那么房子他们要收回来,和董女士没有关系。
董女士拿着遗嘱等材料找到我们后,我们依据董女士母亲所留的见证遗嘱,撰写了起诉状,要求继承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屋。
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当初的拆迁补偿协议,分配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位,及购房时的全部材料。由此可以确认,这套房屋是在董女士的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两人均为配房对象,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故产权虽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董女士母亲所留见证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要件,应为合法有效,董女士有权按该遗嘱的内容要求继承该房屋中属于其母亲的份额,同时,董女士作为其父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还有权继承其父亲所享有的产权份额。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董女士同父异母的姐姐和哥哥确认了董女士母亲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并认可了她所留的遗嘱的效力。最终董女士取得了该房屋中其应继承的份额。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