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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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兄弟姐妹为房反目成仇
孙鸣民
  今天一家兄弟姐妹四人来到电视台吵成一团,原因是他们的母亲入住敬老院后,平时负责照顾的大姐一家,竟把母亲居住的房间东西搬了个精光,准备装修好让儿子居住。这激起了弟妹们的不满,他们上门质问大姐,不仅遭到大姐的拒绝,而且大姐竟将该房屋挂牌出售。为此家人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弟媳用胶水封了门锁,并在墙上书写了“此房不得出售”等标语。姐姐的两个儿子还找弟弟挑衅,把弟弟打伤,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眼看事态愈发严重,弟弟、妹妹就来到电视台要求调解。

  他们的母亲生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姐姐为家中长女,小弟弟因病早年去世。原本一大家子和和睦睦经常走动,子女们对母亲都很孝顺。2001年,老宅动迁,母亲分得5万余元的动迁款,原本弟弟想让母亲跟自己居住,在自己的新房附近为母亲购置一套房子,但母亲嫌儿子居住的地方太偏,不太愿意。此时大姐正好买了一套房,房价正好也是5万。于是,大姐便动员母亲住到此房中,母亲见此房就在大女儿家隔壁,以后生活上照料方便,因此很满意,执意要住在此房内,这样弟弟就把母亲的5万元动迁款交给了大姐,母亲搬进了新居。可母亲搬进该房后,大姐并没有把房产证改过来。当时房价并不高,大家对房产远没有像现在那么敏感,也就没有在意房子的产证,总以为大姐会办理。

  平时照料母亲的任务基本由大姐承担,其他子女也会带上老人喜欢的食品上门看望。前几年,父亲因病去世,交给大姐一张8万元的存折,用于日后母亲养老,大家均无异议。

  随着母亲年事渐高,双膝又患有肥大性关节炎,平时腿脚很不方便,经常摔倒在地。为了方便母亲呼唤,大姐特意为母亲安装了“安康通”。而且住在隔壁的邻居也十分热心,经常会帮助大姐、姐夫扶起摔倒的母亲。随着母亲年龄的增长,摔跤的频率愈高,已近七旬的大姐、姐夫也越发感到力不从心。2014年,大姐把母亲送进了敬老院。可自从母亲进了敬老院,大姐对母亲的照料就大打折扣了,开始还一个月去个三、五次,帮母亲带些食物水果、日常用品,到后来一个月去一次,而且逢年过节还把母亲一个人孤零零地丢在养老院。更令弟妹们不能容忍的是,母亲还健在,大姐一家就迫不及待地把母亲原来居住的房间清空,并请来装修队进行装修,准备给儿子住。

  我对大姐一家的做法是很愤慨的。首先撇开房屋的产权而言,母亲还健在,他们就迫不及待地将母亲房内家具、用品擅自处理,是很不道德的。其次长辈的事不应该让小辈参与,小辈更不应该动手打长辈。再次、大姐把母亲送到敬老院后,疏于照料也是不应该的。鉴于平时母亲主要由大姐照料,我提出对该房屋的权利,大姐有一半,其余弟妹各占有一半。最后,大家同意了我的调解方案,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对母亲的日常照料进行了分工,同时子女纷纷表示一定好好善待母亲,让母亲安度晚年。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源起大姐一家的不当做法,为此柏阿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柏阿姨不光指出大姐一家所做所为的不正确之处,还看到了大姐长期以来照顾母亲的事实。在柏阿姨的调解下,本来剑拔弩张的一家人握手言和,同意柏阿姨的调解方案。这个调解方案既确定了有争议房屋的产权份额,又囊括了今后照料母亲的具体分工,可谓是一次调解平两事,让母亲的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

  类似本次纠纷的事件,在我们身边并不见少数。早些年房价不高,父母或子女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并不在意、不重视,有的拿到产权证连看都不看就束之高阁。等房价上涨,家里有了矛盾时才看到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往往会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这类事件如果涉及到诉讼,证据的提供则成了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里要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遇到相关的房产,及其他财产问题,首先就是要保存相关的书面凭证;其次,家里人若对某些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或者有钱款往来的,不要因为是亲戚,就忽略了基本的要求,该写书面协议的,就要立协议,该出具收条的,就要写收条。而且还要注意内容的表述和把握,做到合法有效。同时,签名一定要本人签署,以防在这方面由他人代写而发生问题。最后,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要注意产权登记的情况,认识其重要性,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鸣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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