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8时30分许,因汪某的老板彭某与被害人陈某存在经济纠纷,在马路上陈某驾车时被发现后,汪某驾驶大通牌客车,在短短几分钟内,以闯红灯、逆向行驶、小弯大转等违规驾驶方法,从浦东新区新金桥路、冀桥路路口开始追逐拦截陈某驾驶的金旅牌客车并撞击陈某所驾驶的车辆,致对方车辆冲上绿化隔离带,致二车受损。
法院审理期间,汪某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汪某虽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及部分犯罪事实有辩解,但其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