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看,明确在警察执法时,民众有拍照的权利,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方面,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警察执法过程拍照,已是执法对象和社会民众的习惯性反应。因而,针对屡屡出现的因“拍照”而起的执法冲突,相关部门确需做出权威裁定。另一方面,在“人人有镜头”的时代,警察执法时遭遇拍摄,在某种程度上已是无法避免。所以,以积极的心态看待民众的拍摄行为,无论从重建警权公信力的角度看,还是从尊重民众权利的角度看,都是明智而务实之举。
不过,尊重民众的拍摄权利,让警察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还只是第一步。与其说这是一种执法细节和规范的要求,不如说它更大的意义应该是指向一种新的执法理念的重塑。今天,随着执法规范要求的提高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发育,警察执法公信更多需要通过具体而规范的执法程序来建立。比如,执法者和执法对象,在原则上应该是平等的,执法者必须保障对执法对象基本权利的尊重,执法过程也应是去神秘化、可监督的。若还将民众的拍摄当作对执法权威的冒犯,显然已严重过时。
“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就是要使警权习惯被监督,习惯被约束,习惯与社会建立良性互动,建立良好的执法信息披露机制,以积极心态看待监督。长远看,这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的警民关系,实现真正的警民和谐。(朱昌俊 刊今日新华每日电讯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