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间,陆瑾利用其担任青浦区赵巷镇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原单位同事崔某的请托,为崔某的合伙人濮某在承接赵巷镇市政工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崔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15万元。
2014年7月至12月,陆瑾在担任金山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权便利,接受青浦区赵巷镇一公职人员王某的请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向青浦区有关部门打招呼,为王某职务晋升谋取不正当利益。其间,陆瑾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5万元。上述请托人员均已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陆瑾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合考虑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院宣判后,陆瑾当庭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