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刑,执法司法的实践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难以攻克证据关。例如,农民工王加荣找到当地镇上派出所反映恶意欠薪,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行政部门下达支付令后依然不支付的,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再找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称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欠薪证明才能立案。由于企业没和工人们签订劳动合同,王加荣无法提供,劳动监察部门无法立案。该事例其实就是恶意欠薪入刑难的缩影。
不仅是农民工提供证据难,劳动监察部门也面临证据难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曾联合发文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恶意欠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时,需要提交7类材料,其中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最难充分提供,既有劳动监察部门职权有限的客观性因素,也有怕麻烦不作为等主观性因素。
恶意欠薪入刑涉及多个执法司法部门,无论制度规定得多么完善,都需要依据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其中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能怕麻烦将证据难题转移,而是应该积极作为在职权范围内共同攻克证据关。只有恶意欠薪入刑攻克证据关,让刑罚真正发挥威慑作用,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才会从根本上减少麻烦。 (刘勋 刊今日法制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