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老房子发生火灾,被烧毁殆尽。于是,姐弟俩出钱重新建造了房屋,那时刚巧弟弟的儿子结婚,弟弟忙不开,因此就由姐姐出面对外负责房屋重建的事。弟弟把钱交给姐姐,由姐姐去操持。被烧的老房子只有两层楼,重建的房子是三层楼。本来三楼是该由姐姐建的,但姐姐不想再要第三层,就由弟弟出资搭建。为此,弟弟还给了姐姐一笔三楼搭建费。去年,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姐弟两人分别与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两份协议中记载了认定的面积等,其中弟弟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弟弟家这一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认定了弟弟与弟媳,以及弟弟的女儿、儿子等为居住困难对象,取得了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再加上房屋价值补偿款,购买了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姐姐根据征收协议,也取得了一笔的补偿款,购买了两套产权调换房屋。而之后,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认为她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的征收补偿费用,计算在了弟弟的一楼征收补偿费用中,而征收人不会就此再给她单独补偿了,所以要求弟弟支付这部分的征收利益。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征收居住房屋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补助。本案中秦家两姐弟分别是老房子底楼和二楼的权利人,且分别与征收人签订了彼此独立的征收补偿协议。两份协议上记载了认定的面积、经姐弟两人各自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两份协议依法仅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姐弟两人所得的征收利益,均基于其各自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彼此并没有牵涉。姐姐并非弟弟所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自然无权对该协议约定下的征收利益主张任何权利。若姐姐认为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记载的认定面积有误,致其利益受损,应向征收人要求纠正,而不应向弟弟主张。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姐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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