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十多年前过世后,母亲先是一个人住了几年,之后大哥的女儿,也就是侯先生的侄女搬来,和母亲住了一段时间,等侄女结婚后,小妹就和母亲住到了一起。去年底母亲去世了,在办完丧事后,大哥召集三兄妹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开会时,大哥拿出了母亲立的遗嘱,内容是母亲因年迈,身体欠佳,怕百年之后有纠纷,特立遗嘱,确认她现在住的,登记在她名下的房子,由大儿子和小女儿共同继承。侯先生看到遗嘱后,也没有多说什么。本来想着,大哥和小妹还会和自己再商量一下,但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侯先生收到了大哥和小妹的起诉材料,他们要求按遗嘱来共同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
这样,侯先生拿着收到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作为侯先生的代理人,我们询问了他关于母亲遗嘱中所涉及房屋的来源。原来,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的,早年间家里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分得了这套房屋。拆迁时父亲在世,因为这套房屋是几年后才拿到的,等到拿房子时父亲已过世,所以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我们决定调取被拆迁老房子的农村宅基地档案材料和拆迁安置协议。经过调查,从材料中可以看出,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建造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年拆迁时,被拆迁安置对象为父母两人,而在办理产权证时,父亲已过世,为了便于办证,所以拆迁协议上将父亲的名字划去,但可以确认母亲遗嘱中涉及的房屋虽然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父亲享有一半产权份额。母亲作为产权共有人,只能处分属于她的产权份额,无权对属于父亲的那一半做决定。而对于父亲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在父亲过世后,应为父亲的遗产,因父亲在生前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侯先生作为父亲的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看到我们的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在庭上的据理力争后,侯家三兄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侯先生依法取得了其应继承的产权份额。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