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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举办“‘互联网+’行动下新用工形态”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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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红”算不算直播平台员工
一中院举办“‘互联网+’行动下新用工形态”研讨会
宋宁华
  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网红”算不算直播平台员工,能不能要求直播平台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快递员”在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处理“网约”“派单”等新型用工关系,成为司法面临的新挑战。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举办以“‘互联网+’行动下的新用工形态”为主题的研讨会。

  小乔(化名)是一名90后女孩,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房间(网络虚拟空间)当主播。2016年1月,她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小乔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为3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每月向小乔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但3个月后,小乔退出了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二审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剑平指出,当前,虽然“网红”起诉直播平台公司的案子尚不多见,但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起诉平台公司的案子不少。该案中,尽管经纪公司向小乔支付底薪,并对小乔的行为有过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看上去像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起诉,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愿;小乔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也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还围绕“互联网+”行动下用工形态的新发展、“互联网+”行动下新用工形态规制的价值取向、“互联网+”行动下新用工形态规制的路径等主题展开讨论,对共享经济模式、远程劳动概念、“平台+服务”新类型用工关系等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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