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国家赔偿监督?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解释称,其实质是指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监督,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院监督三种形式。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当前申诉人对于赔偿申诉案件的办理普遍提出了较高要求。基于此,《规定》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主体的范围等,规范了申诉受理、审查程序,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
符合条件申诉的,《规定》明确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这些条件包括申诉人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受理申诉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等3项。而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规定》还对申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作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这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与此同时,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规定》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例如,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