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年初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在正和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对方答复说,因为张先生已经将医疗费3万多元,在张先生自己出钱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进行了理赔,其医疗费损失已得到足额补偿。所以就不再同意赔偿该笔医疗费。
“新民交通法援”指派的律师告诉张先生:首先,交通事故的对方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张先生的所有损失,当然包括医疗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张先生有权按照《保险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获得保险赔偿金。这两种权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领域,前者属于法定赔偿,后者属于商业合同赔偿,不能相互冲抵。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险,不适用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先生获得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保险金,属于商业赔偿性质,不属于财产保险金性质,更不属于“报销型”社会保险金性质。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代肇事司机向张先生赔偿医疗费。
律师提醒伤者,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和“侵权赔偿案件”中分别获得赔偿,切莫被保险公司忽悠。 本报记者 程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