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和业委会,究竟是什么关系?两者法律属性、权力来源、工作职能,都不同。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委会,业委会依法履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这是小区管理的常态,但确有小区因为各种原因未成立业委会,怎么办?
条例明确
因为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委会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委会“代职”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不过,“代职”是“非常态”,常态是——居委会应当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委会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委会有权督促业委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形成决议;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成员可以经合法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
同时,业委会应当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委会。
此外,居委会应当指导监督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居委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