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中国新闻
     
本版列表新闻
两高就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两高就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两高就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就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亦属“个人信息”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即为“特别严重”
鲁明
  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鲁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

  ● 明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一是“提供”的认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解释》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解释》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明确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明确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

  《解释》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 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解释》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特别报道
   第A03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特别报道
   第A04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特别报道
   第A05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特别报道
   第A06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特别报道
   第A07版: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特别报道
   第A08版:评论/随笔
   第A09版:上海新闻
   第A10版:新民邻声/上海新闻
   第A11版:财经新闻
   第A12版:中国新闻
   第A13版:中国新闻/长三角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文体新闻
   第A16版:文娱/文体新闻
   第A17版:文体新闻/体育
   第A18版:体育/文体新闻
   第A19版:夜光杯
   第A20版:夜光杯
   第A21版:阅读/连载
   第A22版:阳光天地
   第A23版:新民健康/健康+
   第A24版:互动/新民健康
   第A25版:新民健康/健康+
   第A26版:旅游资讯
   第A27版:新民旅游
   第A28版:出行优荐/新民旅游
   第A29版:新民旅游/出行优荐
   第A30版:旅游资讯
   第A31版:旅游资讯
   第A32版:旅游资讯
   第A33版:旅游资讯
   第A34版:旅游资讯
   第A35版:旅游资讯
   第A36版:旅游资讯
   第A37版:旅游资讯
   第A38版:旅游资讯
   第A39版:旅游资讯
   第A40版:旅游资讯
   第A41版:旅游资讯
   第A42版:旅游资讯
   第A43版:旅游资讯
   第A44版:旅游资讯
   第A45版:旅游资讯
   第A46版:旅游资讯
   第A47版:旅游资讯
   第A48版:旅游资讯
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亦属“个人信息”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即为“特别严重”
今年基调是抑制投机
广告
新民晚报中国新闻A12财产状况和行踪轨迹亦属“个人信息”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即为“特别严重” 2017-05-09 2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