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交通法援”律师告诉陈先生,在交通事故理赔程序中,伤者必须要做伤残(或有)和三期鉴定。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均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目前,上海市大约共有将近20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此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任何行政、司法机关均不得指定或要求伤者去特定的鉴定机构去做司法鉴定。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由于伤者并知道去哪里寻找鉴定机构,所以在起诉法院之前,交警队、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业内人士会向咨询的人公开鉴定机构的名录,甚至也会应伤者要求推荐有名气的、规模较大、公信力较高的鉴定机构,供伤者自行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设立的、规模较小的、没名气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高低之分、有专业差别。
法援律师提醒伤者,在拿到交警队开具的司法鉴定推介(委托)书后,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对自己便利的鉴定机构,只要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均应被采纳。至于肇事方、保险公司对鉴定书提出质疑,甚至提出重新鉴定,可能是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不单单是对鉴定结论本身的质疑。只要伤者通过正常的途径,依法取得的鉴定结论,一定经得起对方的质疑,伤者丝毫不用担心。
本报记者 程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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