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纪先生家里居住条件不是很好,儿子结婚都没有房子。当时,恰好姐姐、姐夫家里拆迁,分了两套房子,而且姐姐生的是个女儿,已出嫁,没有房子的烦忧。经过商量后,姐姐、姐夫同意把其中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与纪先生。为此,双方还订立了一份承诺,同意将其中一套房屋以五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纪先生。
另外在这份承诺中还写到,如果以后纪先生居住条件转好,同意以相同的方式回馈姐姐。纪先生很快付清了五十万元,等房子交房时,纪先生和姐姐、姐夫一起去了动迁组办理了进户手续,并拿到了房屋钥匙。纪先生将这套房屋装修后作为儿子和儿媳的婚房。等这套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时,纪先生找到姐姐、姐夫,可他们夫妻俩不承认之前签订的承诺,称房子是他们的,不同意过户。没几天,姐姐、姐夫就强行入住这套安置房,并私自撬开门锁,纪先生没办法只好报警。
在这种情况下,纪先生找到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后,将姐姐、姐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之前签署的承诺有效并继续履行,姐姐、姐夫配合纪先生将这套安置房屋过户至纪先生名下。
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当年签订的那份承诺,纪先生的儿子、儿媳在该房屋处居住的证明,缴纳物业费、水、电、燃气的凭证,装修合同及相关收据,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纪先生一家实际装修,并占有该房屋,姐姐、姐夫将这套安置房出售给纪先生的事实。对于承诺中写到的“如果以后纪先生居住条件转好,同意以相同的方式回馈姐姐”一事,纪先生当庭陈述到,他家原来居住的老房子也拆迁了,同样分了两套房子,一套他们已入住,另一套可按当初姐姐、姐夫出售给他们房屋价格的比例,出售给姐姐、姐夫。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这套登记在姐姐、姐夫名下的安置房归纪先生所有,姐姐、姐夫在期限内配合纪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由纪先生承担;登记在纪先生名下的另一套安置房归姐姐、姐夫所有,待这套房屋符合转让条件后,纪先生配合姐姐、姐夫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由姐姐、姐夫承担;姐姐、姐夫在期限内将一定金额的房款支付给纪先生。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