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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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3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送人”的女儿不能继承遗产
江跃中
  苏老先生与老伴是再婚的,两人在一起过了近三十年,去年老伴因病过世了。之后,在子女们的安排下,苏老先生住到了养老院。

  前段时间,一位自称是老伴的亲生女儿曹女士,找到了苏老先生。她来了以后,没有绕弯子,直接就和苏老先生说,她是老伴的亲生女儿,听养父母说,她亲生父母当初家里穷,在她上面有三个女儿了,而养父母没有孩子,所以就把她送给了养父母。前不久,她才得知这一切,通过多方打听,她找到了苏老先生,据家里亲戚说,她的亲生母亲,也就是苏老先生的老伴名下有房产,她是有继承权的。说到老伴的房产继承问题,在老伴过世后,已经处理过了。那套房子是他们两位老人结婚后,原来的老房子拆迁分的,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老伴过世后,老伴的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都同意房子归了苏老先生,苏老先生按市场价给他们一些钱就可以了。在办理了相应的公证手续后,房子现在登记在苏老先生名下。而对于这个亲生女儿的事,老伴从来也没有和苏老先生说过,分割遗产时,也没有听老伴的子女说过,苏老先生根本不知道老伴有这样一个亲生女儿。

  听了苏老先生的讲述后,沈巧怡律师对他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老伴的亲生女儿已由他人收养,若按法定继承,她不能以女儿的身份继承老伴的遗产。

  本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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