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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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十年前得房 今日惹诉讼
黄华明
  三十年前,曹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拆迁,因各种原因,直到六年后,才分到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是分给曹先生小弟一家三口,另一套分给了父母和曹先生一家三口。期间,曹先生、曹先生的大妹和小弟分别结婚,并各自有了自己的孩子。分好房子后,父母和曹先生一家三口就搬到了分给他们的房子中居住。父母和曹先生的妻子处得还可以,偶而有一些小的不愉快,好在大家都能各退一步,倒也相安无事。

  2000年,征得父母同意后,由曹先生和妻子出资,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当时还用了父亲的工龄,父亲亲自去单位盖了章,产权登记在曹先生一人名下。后来,曹先生的儿子大了,原来分的房子对于他们这个家庭来说面积有点小,于是与父母商量后,曹先生把这套房子出售,加上积蓄,新买了一套商品房。父母也和曹先生一家一起搬离了原来分的房子。

  三年前,母亲因病过世,而父亲身体也不大好,曹先生常常是医院、家里两头跑。让他没想到的是,大妹不仅不帮着照顾父亲,而且还添乱,和曹先生提出,她对那套被曹先生卖掉的拆迁分的房子也有份额,让曹先生把四分之一的房款给她。大妹的理由是,当时老房子拆迁时,她的户口在老房子里,她是被安置对象,一套房子是分给小弟的,另一套就是分给父母、曹先生和她的。曹先生不同意,大妹就将曹先生告上了法庭。

  拿着大妹的起诉材料,曹先生找到我们,听了曹先生的讲述后,我们根据案件情况,调查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案件审理时,曹先生拿出了这套房屋的住房分配报批单等材料,上面明确载明这套房屋的居住人口是父母和曹先生一家三口。同时我们提出实际分房时,大妹的户籍已迁到丈夫家里,而且丈夫家里的房子面积较大,按当时的动迁政策,大妹属于他处有房且居住条件不困难,不属于被安置对象;另外,自房屋被拆迁至大妹起诉时,已有三十年,且据曹先生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已过十余年,大妹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大妹对拆迁分房、曹先生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并将该房屋出售的事都是明知的、认可的,之所以才提起诉讼,就是因为房价上涨,为了一己私利而已。

  看到曹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我们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曹先生的大妹撤回了起诉。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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