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和妻子都是外地人,他们名下已有一套房,而马先生的父母已到上海生活,他们不想卖第一套房。马先生的上海户籍应该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前就可办理成功。过户前,只要马先生与妻子离婚,就可购买这套房了。签约后,马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没想到,上家签约后,过户前竟然重新申领了马先生所购房屋的产权证。这种情况下,按原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中介就从网上打印了第二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上家不同意在这一版上签字。马先生就将上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马先生名下。而上家认为在签订最初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马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第二版合同是马先生擅自打印的,存在造假和违约行为。上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马先生支付违约金。而事实上,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当天,马先生已具备了购房资格。
买卖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马先生在签订最初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属于本市住房限购对象,但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当天,双方办理审税时,马先生已具备购房资格,只要双方重新网签合同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就重新网签合同的性质而言,其仅系行政登记的需要。买卖双方并非需要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重新约定,而是重新登记一个新的签署日期。买卖双方重新网签合同是为了切实履行双方已签订的买卖合同,完成相应的配合义务而已。何况,因上家重新申领了产权证,双方为了完成过户义务也因产权证号发生过变更需要重新网签。上家不在第二版网签合同上签字,即构成违约,马先生要求上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