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小杜找到郑老伯,称自己和别人合伙开投资理财公司,如果郑老伯感兴趣,也可以投一点,算是他向郑老伯借的钱,每月两分息。郑老伯就借给他15万元。这15万元对郑老伯来说不是小数目,他之所以借给小杜,觉得小杜还算是个老实人;二是他也没有其他投资的方向,这15万元放到银行,利息实在少的可怜,毕竟小杜承诺给他的利息算不少了。第二天,郑老伯就在家附近的银行转账15万元至小杜的账户。小杜收到钱后,给郑老伯写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的金额和利息,当时口头说好借一年。但到期后,小杜说现在国家管的严,公司经营还需要钱,所以希望郑老伯再宽限一年。见小杜说的诚恳,郑老伯也就没有再逼他。小杜就又给郑老伯写了一张借条,将之前欠的利息和本金加在一起,写了一个总的金额。和第一次一样,他们也是口头说好借期一年。当天,小杜写了新的借条,就把旧的借条拿回去了。但等借款再次期满,郑老伯去找小杜,这次小杜连他的面都不肯见,让公司的人推说自己去了外地。等郑老伯再联系小杜时,他的手机变成了空号,再也打不通了,公司也人去楼空。
无奈之下,郑老伯找到我们,打算向法院起诉小杜。作为郑老伯的代理人,我们了解案情后,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撰写了起诉状,将小杜列为被告,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小杜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我们提出公民间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要有表明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钱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也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中,郑老伯要求小杜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为此提供了小杜出具的借条、郑老伯的银行账户明细原件佐证。其中借条证明了小杜的借款意向及约定的利息,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郑老伯向小杜出借钱款的交付事实及时间,这些可与郑老伯的陈述相印证。同时,郑老伯为赚取利息同意出借的解释也符合常理,故郑老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郑老伯的诉讼请求。
这里提醒将要借钱给他人的读者,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有可能你看中别人的利息,而别人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