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7日凌晨,刘某来到静安区一便利店内,跟营业员李某说了几句话,李某没听懂,刘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了李某颈部、头面部数刀后逃逸。经鉴定,李某颈部、唇部伤情中有两处构成轻伤二级、一处构成轻微伤。刘某于当日16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于被刑事拘留。
6月28日,刘某经鉴定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8月8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提起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核了案卷材料,前往刘某被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卫生中心,与刘某进行了谈话,发现其对自己的伤害行为缺乏认知;通过咨询刘某的主治医师,了解到刘某有多次发病史,若按时服药病情可控,但一旦不服药,就会有危险性发生。随后,承办人走访了刘某的法定监护人,就能否督促其按时服药,进行有效管控进行了询问,其监护人表示目前家属和监护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控。承办人经过综合分析后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对群众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程度,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因此申请对其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