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7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济南城区伺机等候敲诈对象,当被害人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四人驾车尾随,故意与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剐蹭。
据李某交代,他们故意与之发生剐蹭后,主动要求与对方私了。由于对方酒驾,害怕报警,便同意私了,给了李某3000块钱,事后李某四人将这笔钱瓜分。
李某交代说,之前自己酒驾被查时,内心高度紧张,却叫他嗅到了“商机”。“我就是酒驾后,害怕被交警查扣,所以料定了对方不敢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预谋敲诈酒后驾驶人员,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