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谭在一家民营医院安装“金钯烤瓷牙”,上牙安装了14颗,下牙安装了9颗,共计23颗。其中前牙8颗,每颗价格人民币1800元,后牙共15颗,每颗价格2000元。老谭将其中4颗下牙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送检的四颗牙齿均不含“金”。
金牙不含金,这让老谭大为吃惊。当时安装的9颗下牙中,2颗属于前牙,7颗为后牙,均由上远公司根据同一标准生产。老谭认为,民营医院为老谭安装的9颗下牙均不含“金”,已构成欺诈,要求民营医院退还他为9颗义齿支付的费用1.8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万元。
民营医院表示,在收取费用时,已经将该9颗牙齿给予了老谭折扣,仅收取1.4万余元。医院经与牙齿生产商上远公司沟通,上远公司表示,老谭所安装的“金钯烤瓷牙”系根据该公司“金瓷-8”标准生产,确实不含有“金”的成分。医院询问了当时为老谭安装牙齿的医生,他也已记不清楚当时是否告知老谭“金钯烤瓷牙”中并不含“金”。医院认为,对老谭实施欺骗的是上远公司而不是医院,老谭应向上远公司主张赔偿,所以不同意老谭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老谭确认其为主张的9颗义齿实际支付的费用为1.4万余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民营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万元,其余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普陀区法院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老谭在民营医院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民营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如实告知老谭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现民营医院告知老谭为其安装的义齿为“金钯烤瓷牙”,实际在该义齿中却不含有金的成分,显然存在欺诈行为。老谭据此要求民营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具体金额应当以老谭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准进行计算。
民营医院认为老谭应向义齿的提供者上远公司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民营医院应赔偿老谭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