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这份《协议书》,吕老先生和大嫂家一起将老房翻修并确定各自房间。之后,吕老先生入住翻修后的老房。后老房征收,大嫂迟迟不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老房征收补偿方案,安置了本市一套房及一定金额补偿款。协商未果后,吕老先生将大嫂告上法庭,要求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确定安置房归吕老先生和大嫂共有。审理中法院追加大哥、大嫂的子女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吕老先生申请,当初见证《协议书》的村委会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所述内容与《协议书》约定一致。根据《协议书》约定,可确定老房来源、权属及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相关情况。内容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相一致,应得到法院确认。虽老房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登记为吕老先生大哥一人,根据房屋来源、翻建出资、分配使用情况及《协议书》确定的事实,老房应为吕老先生和大哥共有。对于大哥的份额系其与大嫂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大嫂各半享有。大哥已去世,其父母先于其死亡,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大嫂及其子女。在大嫂及其子女同意按法定继承均分的情况下,大哥的遗产份额由大嫂及其子女均等继承。老房征收,根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内容,安置房是根据老房面积通过产权房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故安置房应为吕老先生和大嫂及其子女共有,其中吕老先生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安置房屋由吕老先生和大嫂及其子女按份共有,其中吕老先生占二分之一。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