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和小芙是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人恋爱了一年多后结婚。婚后前两三年,两人感情蛮好,特别是在国外度的蜜月,让罗先生现在想想也很开心。可之后,小芙迟迟没有怀孕,让两家的老人很着急。在家人的督促下,他们也去了医院,结果是两人都没问题。可能是压力太大,小芙就是怀不上。其实对于罗先生来说,有没有孩子,他不在乎。关键是双方父母,只要一遇到小两口,就必然会提到孩子的事。时间久了,就引发了罗先生和小芙的矛盾。罗先生觉得主要是小芙父母的问题,常常含沙射影,说是罗先生的原因,他们的女儿才没有孩子。而小芙则认为罗先生父母一见面就提孩子的事,成天买各种各样的生孩子的偏方,逼着她吃,把她都弄疯了,因此就有了小芙起诉罗先生离婚的事。在诉状里,小芙称罗先生不承担家务,没有责任心,双方无法沟通,性格不合,因为生育问题,导致她患上焦虑症。除了要离婚,小芙还提出婚房要求享有一半的折价款。
对于离婚的事,罗先生内心是不愿意的。但看到小芙坚持离婚,他也只能无奈接受。但房子的事,罗先生不同意。这套婚房原来是罗先生父母单位分的公房,父母是受配对象。后来,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罗先生一人名下。这些都是罗先生和小芙结婚前的事了。婚后,两人还处在新婚甜蜜期时,在小芙的要求下,罗先生把小芙的名字加在了产权证上,这套房屋就转移产权登记为罗先生、小芙共有。
罗先生找到我们,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提供了这套房的住房受配单等证据材料。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套房来源于罗先生父母受配所得,且是在双方结婚前购买为售后产权,这套房本应属于罗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后产权人登记有了变化,加入了小芙为产权人之一,这是罗先生对小芙的部分产权的赠与行为,但产权变动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赠与的比例。现在小芙主张取得二分之一的产权折价款,于理不合。法院在分割这套婚房时,应考虑双方对这套房的贡献大小及实际使用情况。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酌情确定小芙可获得的产权比例为20%,以折价款的方式实现权利,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套房屋产权归罗先生所有,罗先生支付小芙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