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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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承租人变更多年法院诉讼未支持
孙洪林
  张先生近日被叔叔告上法庭,起因是房子。老房是张先生爷爷奶奶的,张先生和自己的孩子均出生在此。张先生是爷爷奶奶带大。爷爷奶奶生病,都是张先生陪在身边。爷爷奶奶过世,丧事是张先生操办的。

  这套老房是两个门牌号的一套房,两间房是连着的,有两本租赁凭证。爷爷奶奶和张先生一家的户口都在其中一间房,另一间房没有户口。对张先生来说这就是一套房,他们把两间房当一套房来住。本来老房承租人是爷爷,爷爷奶奶在二十多年前过世时,这套房实际居住人是张先生一家三口,户口也只有张先生一家三口的。物业认定张先生一家三口是这套房的共同居住人,后经申请,张先生变更为了这两间房的承租人。叔叔知道后一直耿耿于怀。十多年前,传言说老房会被动迁,叔叔就想把他们一家的户口迁来,但张先生作为承租人和户主不同意。去年,老房遇征收,张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如今,他们全家搬出了老房。叔叔不死心,将张先生和物业告上法庭,认为其中张先生户口不在的这间房,在父母过世后,没有户口,而张先生是另一间房的承租人,户口也在另一间房,物业指定张先生为这间房承租人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要求判决物业将这间房租赁户名指定为张先生的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上述两情形下,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本案中,张先生叔叔所诉之房屋,虽张先生在该房处无常住户口,但自该房租赁户名变更至张先生名下,直至起诉,已近二十年时间,叔叔即便当初不知情,但他作为原承租人的子女在之后如此长的时间内,也应当对该房进行关心过问,故其理应知晓并认可户名变动情况。该房屋已被征收,作为承载本案所涉权利的物已不存在。综上,叔叔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叔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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