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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连建明
  本报讯(首席记者 连建明)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上周末表示,对于新三板部分企业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现象,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证监会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为从源头防范利益输送行为,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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