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案件同为名誉权纠纷案,判决结果为何大不同?惠安县法院认为,曾某的行为属“恶意攻击曾昭冲名誉,贬损曾昭冲人格,丑化曾昭冲个人形象”,侵害名誉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普陀区法院看来,被告杨女士表达自己诉求的方式虽有不当之处,“但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哥哥骂弟弟“吸血鬼”
原告曾昭冲是被告曾某的同胞弟弟,两人祖籍为福建惠安。据曾昭冲诉称,几年来,哥哥曾某借家族间的矛盾,不断编造各种不实言论、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微博、亲笔信、实名举报、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对曾昭冲进行诋毁、辱骂、攻击,如用“随波逐流曾”、“曾大波”等网名,用没有事实依据的恶意咒骂与诽谤性的文字,在天涯论坛、百度、浙江潮论坛、新浪博客、中华网等网站上,发表《弑兄灭长上海医生曾昭冲》《医生曾昭冲在上海劣迹》《博士医生曾昭冲在上海》《上海XX医院曾昭冲医生犯罪三周年的记录片断》等,数量达千篇以上,骂曾昭冲“孽畜”“穿白大褂的吸血鬼”“开药暴取回扣,开高额检验单分赃,红包来者不拒”“亲兄实名举报博士医生曾昭冲劣迹,大义灭亲让神州医德改向”等。
法院在调查大量事实基础上确认,被告曾某在长达数年时间里,在无证据、无事实依据情况下,对曾昭冲使用“孽畜””曾四狗““孽畜曾四狗”“骗子孽畜曾四狗”等侮辱性称谓,对曾昭冲的生活、工作等多方面进行负面宣传,恶意攻击曾昭冲名誉,贬损曾昭冲人格,且公开曾昭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客观上造成给曾昭冲的工作、生活及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后果,故认定曾某的行为构成对曾昭冲名誉权的侵害。现曾昭冲要求曾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曾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曾昭冲名誉权的行为,通过在中华网和新浪网等知名网站以发表声明的形式,向原告曾昭冲公开赔礼道歉,为曾昭冲恢复名誉,赔偿曾昭冲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小姨子骂姐夫“强奸犯”
2017年3月17日,杨先生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闹到了家庭矛盾协调会。在从一楼门厅至二楼调解室途中,杨先生的小姨子杨女士大骂杨先生30年前强奸自己,称杨系“流氓”“强奸犯”“强奸未遂”等,经调解人周某、张某竭力制止,才稍作罢休。
后在调解室调解时,杨女士再次辱骂杨先生,并称要将30年前强奸的事说出来。杨先生当场要求杨女士不要捏造、诽谤,并称要起诉她。杨女士随即改口称杨先生系“强奸未遂”。
庭审中,杨先生认为,他是因为维护丈母娘的合法权益,不同意生前变卖房产并进行分割,杨女士对此心生不满,便在家庭矛盾协调会这一公开场合捏造自己强奸她事实,采用恶俗语言不断侮辱、诽谤自己,侵害了自身的名誉权,在给自己带来极大精神压力的同时,还导致自己血压升高、心脏病复发等,因此要求杨女士停止对自己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村委会向自己口头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同时赔偿自己医疗费40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是在家庭矛盾协调会这一特殊场合发生的纠纷,在场人员特定,因此对原告杨先生主张被告杨女士之行为致其名誉受损,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之事实难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张,均不予支持,但希望被告杨女士今后应注意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