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家里除了他和大姐外,还有一个弟弟。弟弟大学毕业后,去了外地工作,在当地娶妻生子。虽然这次法院诉讼,他也和赵先生一样是被告,但他称父母生前,因为他人在外地,照顾老人肯定没有赵先生多,关于这场遗产之争,他就不参与了,放弃他继承的产权份额。而大姐则认为,这套房是母亲的遗产,她当然有权继承,在弟弟放弃的情况下,她要求和赵先生对半共有产权。对赵先生来说,当然不同意对半分房。说起这套房,是老早就有的使用权房,之前承租人是父亲,父亲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了母亲。当使用权房可以购买产权时,这套房屋就被购买为了产权房,即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了母亲名下。父母生前主要是赵先生和妻子照顾,因为妻子就像对自己亲生父母一样照料公公婆婆,为此还受到了所在单位尊老敬老的表彰。这套房屋也一直由父母和赵先生一家居住。父母百年后,赵先生一家仍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
案件庭审中,邻居出庭作证,证明母亲生前腿脚不好,最后的那几年,瘫痪在床,脑子还有点不大好,平时生活起居都靠赵先生和妻子,没有看到赵先生的大姐来照顾老人。邻居还说,如果没有赵先生夫妇的悉心照料,老人不可能在那样的身体条件下,还能活那么多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先生的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在弟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的情况下,该房屋应由大姐和赵先生依法继承。考虑到被继承人母亲与赵先生共同生活,且由赵先生对母亲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赵先生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房屋由赵先生和大姐按份共有,赵先生名下产权份额,多于大姐份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