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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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6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继子与继母的征收补偿利益之争
范晓杭
  自父亲和余阿姨结婚后,谢先生就觉得会有什么事发生,但直到父亲过世后,一切还是照旧,谢先生当时觉得自己有点瞎操心,就大意了。说到底还是房子的事,这要从头说起。

  多年前,谢先生大哥单位增配了一套房屋,因为房子在一楼,还有个天井,适合老人住,这样大哥就把房子让给了父母住。那时母亲还在世,拿到房子后,父母便高兴地搬去住了。母亲因病过世后,父亲和谢先生在这套房内共同居住。当初父母户口迁入时,谢先生的户口就一起迁了过来。谢先生因为身体原因,一直没有结婚,和父母一起生活。

  母亲走后,父亲备感孤独,一年多后,经人介绍,父亲与余阿姨相识。不久,父亲和子女说,他要再婚。虽然子女们心里都不太舒服,但父亲在家是说一不二的,他们也只得同意。父亲再婚后,谢先生搬了出去,借住在二哥家。去年父亲因病过世,要说余阿姨对父亲真不错,最后的那几年,父亲躺在床上,都是余阿姨一人忙里忙外。当然谢先生也会搭把手,但有一句讲一句,还是余阿姨付出更多。

  父亲走后不久,这套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当时房屋的承租人仍是父亲,未变更,根据征收程序要求,物业公司确定余阿姨为承租人,以便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但让谢先生没想到的是,余阿姨成了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拿到征收补偿款后,就和谢先生断了联系。

  无奈之下,谢先生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他拿到属于他的征收补偿款。作为谢先生的代理人,我们根据他所述情况,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并撰写了起诉状,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庭审中,我们提出,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谢先生自该房屋取得后,户籍就在该房屋处,从未迁移过,且在父亲与余阿姨结婚前,他都居住在这套房,之后搬去他处居住,完全是因为共同生活不便。因此谢先生是共同居住人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征收补偿款应有属于谢先生的份额。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余阿姨在期限内支付给谢先生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范晓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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