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申请人阿东是闻飞独子,父母离婚后其随母生活。91岁的申请人闻明是闻飞父亲。闻飞中风后丧失行动和语言能力,被安排住进老年医院,至今卧床不起,无法正常沟通。2017年8月11日,阿东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父亲闻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2017年10月,经对被申请人闻飞作司法鉴定:闻飞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阿东提出,祖父的女儿利用祖父身份,将其父亲与祖父共有的401室房出售,侵害其父权益。虽其之前受过刑事处罚,但已改正,做父亲的监护人天经地义。审理过程中,闻明参加诉讼,申请宣告儿子闻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反对指定孙子阿东为监护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东在外欠债且有涉讼,曾将动迁房401室出售他人,部分房款用于归还其债务,部分房款由其母领取。后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父亲闻飞在老年医院期间,主要由闻明负责闻飞的医疗费用。综合两位申请人之前在闻飞患病后的表现,法院认为由祖父担任监护人更为有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