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险起见,在中介建议下,朱女士出具了一份承诺,写明,她是经母亲和妹妹授权出售这套房,并代为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代为收取买方定金。如果由于朱女士的代理身份而导致《房屋买卖意向书》无效,或因卖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顺利签订买卖合同并顺利过户交易、交房,由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当天,任先生向朱女士支付了8万元定金,朱女士给任先生写了一张定金收条。中介也拿了《房屋买卖意向书》和定金收条,由朱女士带着让她妹妹签了字。朱女士称,其父去外地了,回来再签。有了这份承诺,任先生觉得等于是买了保险,等签了合同,付了房款,房子就是自己的了。然而,当中介约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朱女士改了口,她说8万元的定金,不是她让任先生付的,是任先生自己要付,当时让她妹妹签字时,她妹妹以为是朱女士在外面欠钱了,所以才签的字,现在妹妹和父亲都不同意卖房,她自己吃低保,也没钱还给任先生。无奈之下,任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朱女士与任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书》,朱女士的妹妹作为产权人之一,事后也在该意向书和定金收条上补签了名字。这说明,朱女士的妹妹对该意向书的内容和定金收条的内容是确认的。因此,任先生与朱女士及其妹妹之间存在定金合同关系。
《房屋买卖意向书》除了存在任先生与中介方的居间关系外,还表明了任先生与朱女士及其妹妹之间的定金合同关系。而朱女士和其妹妹未能依约与任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故该意向书中定金条款应予以解除,朱女士及其妹妹依约,应当向任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解除了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中的定金条款,朱女士和其妹妹双倍返还任先生定金共计16万元。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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