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为丈夫办理身后事后,和公公商量起处理丈夫遗产的事。宋女士和丈夫是工薪阶层,所有积蓄都用在丈夫治病上,存款所剩无几。丈夫的遗产主要就是家里的房子。这套房是婚后夫妻俩买的,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当时,公公提出,关于房子,他继承的份额送给小孙女。为此,公公和宋女士还写了份协议,写明房子中由公公继承的份额,赠送给小孙女,其他保险等钱款,公公也只要10%即可。宋女士的丈夫还有一妹妹,也在协议上签字,她还特意加了一句话,她本人放弃继承。公公和宋女士也都在协议上签了字。
但还没等宋女士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公公就将她和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继承并分割儿子所留遗产。宋女士和女儿拿着收到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作为她们的代理人,我们将之前写好的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庭审中,我们提出,因被继承人宋女士的丈夫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其所遗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应分出一半归宋女士所有,另一半才为丈夫的遗产。对于遗产的处理,双方曾达成过一致意见,公公明为赠与,实为对继承丈夫遗产的放弃。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宋女士及女儿与公公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套房屋由公公享有10%的产权,宋女士享有60%的产权份额,宋女士的女儿享有30%的产权,双方应在期限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由产权人丈夫变更为宋女士及女儿与公公按份共有。 范晓杭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