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修好后,张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和管某要求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车辆修理费无异议,但对租车费用不认可,认为即使法院判决,该费用也是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应由管某自行承担。管某不愿意承担该费用,三方调解不成,张某只能求助“新民交通法援”,请求指派法援律师,代为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该租车费用是否应当赔偿?如赔偿,费用多少比较合理?法援律师认为,张某的车辆用于电力工程特种作业,其行驶证上也标注为“特种作业车辆”,事发时正在前往电力维修途中。车辆受损后,租车运输维修机械及电力配件等货物,确有一定的合理性,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由侵权人来赔偿。根据张某事发后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以及已经支付的租车费用转账凭证、租车费发票等证据,该费用已经实际产生,且租车费用符合市场价格,理应得到足额赔偿。
经审理,法官认为,虽张某租借的箱式货车与事故依维柯车辆不同,但作为货运车辆,一般应考虑货箱的尺寸以及载货量,本案中通过对车辆行驶证的记载信息比较,两车货箱尺寸基本一致,核定载货量也相差不大,可视为同类型营运车辆。经征询市场上其他租赁公司,综合考虑张某替代车辆的合理性、维修时间、租赁市场的价格等因素,最终酌定赔偿张某营运车辆替代损失10000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该由管某自行承担。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管某也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了赔偿义务。 李一能
“新民交通法援”是《新民晚报》旗下“公益法律服务新媒体”,专注指派优质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法律服务,承诺不向伤者收取任何费用,案件结束后由肇事方承担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