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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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5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儿子过世了 老伯的安置房在哪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袁老伯家的一套老房子,最早承租人是袁父,父亲走后,袁老伯就变更为了承租人。十年前老伴过世,袁老伯就和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在这套房里。等孙女结婚后,房子里就剩三个人了,袁老伯和大儿子、大儿媳。后来孙女生了孩子,户口也报进了这套房子,但这个重孙一天也没有在这套房里住过。要说袁老伯和大儿子一家的关系,磕磕碰碰总是有的,总的来说还可以。因此,这套房子被征收时,袁老伯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就委托大儿子去办理。大儿子作为袁老伯的代理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次征收,一共给袁老伯家里分了三套房子。

  大儿子在世时,大家都商量好,一套两室的中套房归袁老伯,其余两套房归大儿子一家。之所以袁老伯要一套两室的房,是想着自己以后需要人照顾,一间自己住,一间照顾的人住。这三套安置房都是预售的,要两年后才能拿房。而大儿子就在将要入住新房前,突发疾病过世。大儿子一走,大儿媳和孙女就像是变了个人,原来说好归袁老伯的房子,被登记在了孙女名下,按她们母女俩的说法,这套房子要给孙女的,而且如果按人头,袁老伯根本分不到这套房子的面积,所以不同意袁老伯的要求。无奈之下,袁老伯将大儿媳、孙女和重孙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中套的房子归袁老伯所有。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本案中,袁老伯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当然有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而且袁老伯系高龄老人,考虑其生活需要等因素,在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时亦可以适当多分。袁老伯重孙是未成年人,不可单独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法院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承租及实际居住状况、房屋来源、家庭居住保障等各项因素,来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庭审中,袁老伯主动放弃了被继承人大儿子在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中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袁老伯主张的那套中套房屋归其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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