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在世时,大家都商量好,一套两室的中套房归袁老伯,其余两套房归大儿子一家。之所以袁老伯要一套两室的房,是想着自己以后需要人照顾,一间自己住,一间照顾的人住。这三套安置房都是预售的,要两年后才能拿房。而大儿子就在将要入住新房前,突发疾病过世。大儿子一走,大儿媳和孙女就像是变了个人,原来说好归袁老伯的房子,被登记在了孙女名下,按她们母女俩的说法,这套房子要给孙女的,而且如果按人头,袁老伯根本分不到这套房子的面积,所以不同意袁老伯的要求。无奈之下,袁老伯将大儿媳、孙女和重孙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中套的房子归袁老伯所有。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本案中,袁老伯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当然有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而且袁老伯系高龄老人,考虑其生活需要等因素,在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时亦可以适当多分。袁老伯重孙是未成年人,不可单独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法院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承租及实际居住状况、房屋来源、家庭居住保障等各项因素,来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庭审中,袁老伯主动放弃了被继承人大儿子在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中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袁老伯主张的那套中套房屋归其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