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耿先生还在和前妻谈离婚的事。一天下班后,耿先生和朋友去酒吧,朋友有事先走了,留下耿先生一人喝闷酒。刘女士这时出现在了耿先生身边。之后,两人发生了关系,刘女士怀孕了。虽然耿先生也怀疑过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但毕竟是一条生命,加上刘女士坚持,十月怀胎后,刘女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看到孩子的一刹那,耿先生释然了。耿母看了孩子也觉得和耿先生小时候简直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耿先生给孩子取了名字,在医院填写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并在父亲一栏签上了自己名字。此时,耿先生已离婚,虽和前妻已有一个孩子,但对这个新生命,耿先生还是爱不释手。
可之后的日子让耿先生觉得很头痛,刘女士知道他离婚后,天天逼着耿先生和她结婚。耿先生不想结婚,耿父耿母也不喜欢这个有心机的女孩。但孩子是无辜的,于是两人协商后,耿先生给了刘女士一笔钱,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刘女士与耿先生写了份协议,明确刘女士在收到耿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后,承诺她和孩子与耿先生没有关系,但耿先生有权探望孩子。
本来耿先生觉得这事应该过去了,可几年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耿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所生的孩子随耿先生共同生活。刘女士的理由是,这些年来,耿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已花费殆尽,目前她失业在家,无收入来源,而且她是从外地来上海的,在上海无亲无友,现在只能回老家。可孩子从出生后就一直生活在上海,如果孩子由她抚养,就只能和她一起回老家,这样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将发生巨大变化,对孩子成长不利,所以孩子应该由耿先生抚养。
耿先生拿着刘女士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作为耿先生的代理人,我们在庭审中提出,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耿先生和刘女士已在之前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即孩子由母亲刘女士抚养至成年,耿先生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属有效,且耿先生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中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刘女士以抚养费已用尽且其欲返回老家为由要求推翻抚养协议,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刘女士作为母亲亦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她本人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完全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不能以现在失业为由推卸自身的抚养义务。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孩子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