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婚后严女士极强的控制欲,让汪先生受不了。闪婚的两人很快就闪离了,也没在一起生活过。就在两人领证的三周后,汪先生家老房就被纳入拆迁范围。这套老房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汪先生和父母,还有哥哥、姐姐一起作为建房用地申请人共同申请建造的。汪父第一批就和拆迁单位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安置时就说好是分房子的,相关协议中确认汪先生家这一户享有一定安置房基价面积,因此留存了拆迁款在拆迁单位处。相关动迁材料中也记载了严女士为家庭人员,并将严女士确定为核定人口。动迁安置房建成后,汪先生家这一户接受了拆迁安置房屋的选房购房,在确认书中明确汪先生可享受的基价面积,照顾价面积和核定面积,选购两套房。等动迁安置房取得产权证后,严女士就将汪先生及家人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这两套动迁安置房是在她和严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要求其中一套房归其所有,由她支付汪先生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本案中,虽然严女士被确定为汪先生家老房的家庭人员及动迁核定人员,但在具体分割动迁补偿利益时,不能仅凭两套动迁安置房是婚后取得,就认定为两套房为严女士和汪先生共同共有。被拆迁房来源于两人婚前,是汪先生与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后建造的,与严女士无关。且汪先生与严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双方不论是婚前和婚后均未共同生活过,因此,严女士不存在因此次拆迁而产生搬家、过渡、速迁、交房等事项,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应的动迁奖励等补偿费用也与严女士无关。严女士就算享有动迁补偿利益,也仅为其可享有的购房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等,完全不足以支付任何一套动迁安置房的购房款。所以两套房均应归汪先生所有,由汪先生给付严女士一定的折价款。具体金额,要综合考虑严女士可享有的动迁补偿款及可购面积,以及动迁安置房的出资情况、房款来源、购置价及市场价等酌情确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归汪先生所有,由汪先生给付严女士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