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王某以投资项目为名,向蔡先生借款20万元,之后却迟迟没有还钱。2010年,陆某、王某称其有一套房屋即将动迁,待取得动迁安置房后,即卖房还钱。但直到2016年,陆某、王某仍未兑现承诺。无奈之下,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杨浦法院依法向陆某、王某送达了传票,两人却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陆某、王某归还蔡先生20万元借款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均没有财产可清偿债务。此时,执行法官想到,被执行人曾承诺房屋动迁后卖房还钱,如属实,那么动迁利益将是本案执行到位的突破口。执行法官立即走访动迁部门,掌握到被执行人确取得了一套动迁安置房。执行法官还找到陆某的工作单位,经过苦口婆心地做工作,陆某来到法院,与蔡先生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他们夫妇俩尽快自行卖房还钱。不久,陆某顺利将房屋卖出,卖房所得的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并发放给了蔡先生,让病榻上的蔡先生终于有了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