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发生强奸
被害人醉酒成关键
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聚会,一共19名员工参与了这次聚餐,一行人在用完晚餐之后觉得不够尽兴,又前往附近的KTV娱乐,直到凌晨才散去。
谁料第二天,女员工王某报警称,她遭到了公司经理马某的强奸。马某到案否认,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但王某表示,她在当晚聚会上喝了很多酒,马某是趁她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当时王某到底有没有喝醉?为了证实这一关键事实,警方传唤了多名一同参加聚会的同事。当晚一同参加聚会的同事李某、张某、许某、林某等人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王某当晚喝了不少酒,离开娱乐场所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
然而,当案子进行到法院庭审阶段,2017年12月12日,当法庭依法传4名证人出庭作证时,4人的陈述却和在公安阶段的笔录截然不同,他们均表示王某离开KTV时并没有醉酒。
法庭经调查后认为,马某实施强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予以印证,还有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4名证人的证词,法院查明4人关于王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词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采信被害人醉酒的证词。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前后供述不一致
证人供认受人指使
该案庭审后,证人林某、许某称自己是受人指使在庭审中提供了虚假证词。由于4名证人行为已经涉嫌伪证罪,警方对该案展开了立案调查。
据许某、林某供述,指使他们作伪证的人叫杨某。调查显示,在出庭前一天,杨某让4名证人早点到法院。在开庭当天中午,杨某告知许某在法院隔壁的千岛湖鱼庄碰头,杨某让4人作有利于马某的陈述。待开完庭后,杨某又叫4人到法院附近的咖啡店了解开庭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张某、李某、林某已经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杨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最终,一审法院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李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