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大哥一家人,向先生一家,还有父母都住在老房。大哥和他的儿子是一个单位的,由于居住困难,单位分配给他们一套公房,大哥的儿子是受配人,大哥和大嫂是配房人员。这样,大哥一家就搬了出去,户口也迁出了。老房宽敞不少,向先生一家就一直住在老房。其间,大哥一家住的房子被动迁了,那时他儿子已结婚,大哥说没地方迁户口,就又把户口迁回了老房,但他实际上人并不在老房住,而是和儿子、儿媳一起住。
十多年前,父母相继过世。之后,向先生向物业公司提出变更承租人的申请,因为大哥户籍在老房,按物业要求,大哥作为成年同住人在《租赁公房住户申请更户表》上签了名字。这样,向先生成为老房承租人。前段时间,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向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知道老房被征收后,大哥的儿子,也就是向先生的侄子找上门来,认为他父亲户口在老房,因此要求分得四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其实,就算侄子不上门,向先生也打算出于亲情分给大哥些钱,因为此时的大哥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然而四分之一补偿款,对向先生来说太多了,征收所得的补偿款,他是要拿来买房的。几次协商未果后,侄子作为大哥的法定代理人,以大哥的名义,将向先生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四分之一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向先生的大哥曾因家庭居住困难而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在取得福利分房后,将户籍由老房子迁入所分房屋,并实际居住。之后,所分房屋被动迁,大哥的户籍又迁回老房子,因此老房子征收时,大哥属于户籍在册人员。但大哥在其户籍迁入老房子后,并未实际居住,而且本次征收补偿利益中也没有针对户籍人口因素而给予的相应补偿。至于大哥在向先生变更承租人时作为共同居住人签名一事,也是基于其户籍在册的因素,与征收补偿所指的共同居住人无关联性。
综上所述,大哥户籍虽在老房子,但他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无权获得征收补偿款。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向先生大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