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8:社会新闻
     
本版列表新闻
     
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贩卖活体河豚鱼被罚百万
郭剑烽 胡明冬
  本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河豚鱼味道极为鲜美,与鲥鱼、刀鱼并称为“长江三鲜”,且清明前后正是食用河豚鱼的最佳季节。但是河豚鱼的内部器官却含有一种能致人死命的神经性毒素,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出售活体河豚鱼。但是市面上仍然有一些卖家未经允许贩卖活体河豚鱼,这是对购买河豚鱼的买家人身安全不负责的违法行为。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一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被执行人翁某因贩卖活体河豚鱼被宝山市监局处于行政处罚123万余元。

  宝山市监局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市场内翁某正在摊位上销售河豚活鱼,且翁某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经营。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了河豚鱼2917.9公斤以及对翁某作出罚款123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作出后,翁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在缴纳第一期罚款15万元后,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余缴纳罚款义务。因此,宝山市监局向宝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翁某缴纳剩余的108万余元。

  宝山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海宝山市监局对翁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及农业部的规定,禁止经营河豚活鱼以及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豚加工活动。据此,法院裁定宝山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要闻
   第A04版:要闻
   第A05版:上海新闻
   第A06版:上海新闻·广告
   第A07版:上海新闻·广告
   第A08版:社会新闻
   第A09版:家装专版
   第A10版:综合新闻·广告
   第A11版:中国新闻·广告
   第A12版:目击/上海之魅
   第A13版:目击/上海之魅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广告
   第A16版:文体新闻
   第A17版:文体新闻/文娱·广告
   第A18版:体育/文体新闻
   第A19版:文体新闻/体育
   第A20版:夜上海
   第A21版:夜光杯
   第A22版:夜光杯
   第A23版:新民法谭
   第A24版:新民法谭
   第ZF01版:中缝4-21
获取用户麦克风权限 贝贝APP为借贷导流
捕者乐 鱼遭殃
电子眼监控长途车“站外上下客”
贩卖活体河豚鱼被罚百万
还未刷码支付 980元莫名被消费
广告
新民晚报社会新闻A08贩卖活体河豚鱼被罚百万 2019-04-12 2 2019年04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