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底,齐某和沈某花5万元在郑州买了辆轿车,一路从郑州开到上海。到上海后,他们在车上安装GPS并另配备用钥匙,打算找人质押借款。齐某在网上结识了孙先生,双方约在某商场停车库商量质押借款的事情,当时一同在场的还有沈某。双方口头约定车子抵押一个月,抵押金额3万元,其中包括利息2100元,另加一个月的停车费300元。谈妥后,齐某把车辆、车钥匙、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等物品都交给了孙先生,孙先生用手机银行转给他27600元,并在手机上做了一张电子单据通过微信发给他,声明到期后会电话通知齐某还款。随后,孙先生就把车开走了。不到一个月,孙先生发现停在小区里的车子不见了,他心存疑虑,便试着联系齐某,然而齐某早就拉黑了他的微信,电话也打不通了。孙先生觉得这事有点蹊跷,于是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发现,案发3天前,齐某、沈某通过事先安装在车上的GPS找到质押给孙先生的车辆,用备用车钥匙把车开走。几天后,两人又用同样作案手法从他人处骗得25000元。2017年12月,两人抱着毁“车”灭迹心理,把车开到河南卖了。
检察机关认为,齐某和沈某通过盗窃手段使被害人合法占有质押物脱离占有,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孙先生因质押物的灭失而无法通过回赎收回先前支付的27600元,财产已受损失。齐某、沈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质押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