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父亲过世后留下的钱,四个子女平分。说到房子的事,大哥拿出一份父亲过世五年前留的代书遗嘱,内容是母亲去世前曾和父亲说,几个小孩对他们不好,让父亲以后和大儿子一起生活,等父亲走后,房子归大儿子,父亲同意了。遗嘱上除有代书人代父亲签字和父亲的手印外,还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署期。而关先生和两个妹妹手里有另一份遗嘱,这份遗嘱形成于大哥手中的遗嘱之后,也是一份代书遗嘱,内容很清楚,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的,父亲的产权份额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四个子女的份额均等。同样的,这份遗嘱上有代书人代父亲签名和父亲的手印,及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署期。大哥认为关先生他们手中的遗嘱是事先起草好的,当时父亲神志不清,相反他手中的遗嘱才是父亲的真实意愿。事实上,关先生手中有父亲立遗嘱当年的出院小结,上显示“神清”,立遗嘱时,见证人还帮父亲录了视频。和大哥协商未果,关先生和两个妹妹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和大哥依法继承父母名下的这套房,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遗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本案中,所涉房是关先生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母亲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她死亡,对于母亲在这套房中产权份额,由关先生和他的父亲、大哥,及两个妹妹按法定继承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关先生的父亲留有两份代书遗嘱,在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因为关先生和妹妹们所持遗嘱成立在后,所以对于父亲的遗产应按成立在后的这份遗嘱办理。这样,这套房中父亲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及从母亲处继承的产权份额应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所有。大哥所称父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等情况没证据证明,父亲在订立遗嘱当年的出院小结中显示“神清”,且订立遗嘱时,还有相应的视频文件。在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父亲的智力和精神状况作出认定,父亲生前也未经鉴定情况下,大哥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支持了关先生和妹妹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