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黄浦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原告宋先生称,其名下的房屋被通过买卖方式,转让给了自己从未见过的刘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公证委托书的方式办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案件存在诸多“套路贷”犯罪的疑点,遂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黄浦公安分局。公安机关经侦查,先后在本市和西安市将团伙成员抓获。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2014年7月间,宋先生通过贷款中介联系介绍,向张某借款。张某指使他人与宋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后,通过他人转账40万元,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痕迹,然后由宋先生提现25万元当场归还他人和支付中介费,宋先生实得15万元。
不久,宋先生再次向张某借款,张某安排其他团伙成员出面,分别与宋先生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办理相关房产出售、出租事项全权委托的公证手续。后宋先生账户收到转账50万元,宋先生当场提现28万元归还张某,实得22万元。
此后,张某瞒着宋先生,安排团伙成员与张某的妻子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宋先生一套价值145万元的房产低价交易。为制造购房交易假象,张某还多次组织他人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了一系列所谓下家购房支付,宋先生归还借款,而这些钱最终实际又汇集至张某本人银行账户的相关银行走账流水。不久,宋先生的房产权利人就被变更为了张某的妻子刘某。
法官分析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黄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孙明德披露了涉“套路贷”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法:放贷人掌握借款人急需现金心理,哄骗借款人借款时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放款时,陪同借款人到银行,待借款人取款后,取回虚高部分的现金。当借款人无法还款,在放贷人威逼利诱下,借款人往往会与放贷人介绍的其他小额公司再行签订借款合同。孙明德分析了“套路贷”与普通高利借贷的区别,“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获取借款人房产之实。“套路贷”放款人最终看重的是借款人房屋而非高额利息。当借款人签下数份借款协议,债台高筑,确认无法还债时,放贷人会假借购房形式,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一套形式上的交易手续,将借款人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